浙工大资 (2005)7号
关于开展行政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校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学校行政固定资产的管理,现决定对机关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查对象、范围、时点
全校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单价在500元(含)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清查时点:2005年6月30日在册。
二、清查要求
(一)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由主管领导全面负责、协调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资产管理员要集中精力和时间做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清查及日常管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核查等各项任务。
(二) 清查工作应当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的要求,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认真核对,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并以此为契机,严格按照学校规章制度规范资产管理工作。
(三)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供的资产明细帐为依据,进行帐物核对,对帐物核对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部门在帐物核对时,应对漏贴标签的资产按实验室与资产处提供的明细帐补贴标签,标签由实验室与资产处统一提供。
三、时间和工作内容安排:
(一)自查阶段:(9月29日-10月11日)
由各部门按实验室与资产处提供的资产明细帐进行自查,要求一一核对帐目信息和固定资产实际信息,做到帐物相符。
(二)核查阶段:(10月12日-10月24日)
1、对于自查中发现的帐物不符问题(物资名称不正确、规格、型号不完整等),由资产管理员随带本部门固定资产明细帐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核对(具体时间安排见附表1),及时更正或补全。
2、对于查出的帐外物资、要求调拨、报废、报失物资,由资产管理员办理有关手续,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作帐务处理。
(三)检查阶段:(10月25日-10月27日)
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当限期整改。
(四)总结阶段: (10月28日-10月30日)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清查结果及材料进行汇总、帐册备案。
(2005年 9月 27日)
附件: 1、帐务处理、核查阶段时间安排表
2、固定资产调拨登记表
3、固定资产有物无帐登记表
4、固定资产有帐无物登记表
附件1:帐务处理、核查阶段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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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时间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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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
10月12日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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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处、研究生院 |
10月12日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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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学生处 |
10月13日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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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财务处 |
10月13日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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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 |
10月14日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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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建设处、组织部 |
10月14日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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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处 |
10月17日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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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高教 |
10月17日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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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部 |
10月18日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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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档案馆 |
10月18日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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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峰校区管理办公室 屏峰规划和建设办 |
10月19日上午/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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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心 |
10月20日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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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委 |
10月20日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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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 |
10月21日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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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管处 |
10月21日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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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办 |
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