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规范学校购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购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校机关职能处室原则上不能购置自备车。
三、学院(部)购置自备车必须是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应避免相互攀比、讲排场、图奢华,或将公车变相为个人占用。学院购车不得用于租赁经营创收。
四、学院(部)购置自备车必须由院(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经院(部)教代会表决通过,方能向学校提出申请。
五、学院(部)购置自备车和自备车的运行费用等的资金来源必须是院(部)自主理财的创收收入,不得使用学校下拨的教学、科研经费。
六、学院(部)购置自备小车的标准应以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原则上应低于学校购车的标准,车价在三十万元以下,排汽量在1.8升以下。
七、学院(部)购置自备车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附如下资料:
1、书面申请。说明购车理由、购车型号和资金来源。
2、院(部)办公会议批准文件。
3、院(部)职代会通过文件。
4、学院(部)用车管理制度。
(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计财处会签确认资金来源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八、车辆购置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
九、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2002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