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通知

 

浙工大综(199812

校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97)财行15号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我校从199841日起,调整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新购入的仪器设备,按本通知精神办理。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凡属下列条件之一均为固定资产:

  1. 单价在800元(含)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设备。
  2. 单价在500无(含)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一般设备。
  3. 凡是自制、捐赠或外校调入的财产,符合12两条规定的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4. 对已做固定资产的单价在800元以下的教学、科研、生产设备和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一般行政设备,要按此通知转为低值耐用品管理。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