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通知
浙工大综(
1998
)
12
号
校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
97
)财行
15
号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我校从
1998
年
4
月
1
日起,调整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新购入的仪器设备,按本通知精神办理。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凡属下列条件之一均为固定资产:
单价在
800
元(含)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设备。
单价在
500
无(含)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一般设备。
凡是自制、捐赠或外校调入的财产,符合
1
、
2
两条规定的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对已做固定资产的单价在
800
元以下的教学、科研、生产设备和单价在
500
元以下的一般行政设备,要按此通知转为低值耐用品管理。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