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教学仪器设备自行设计和研制活动,是解决和完善教学实验需要仪器设备的重要途径。也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提高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业务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各部门都要重视这项活动。

第二条 &127;为鼓励广大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教学仪器设备自行设计和研制活动的积极性,对其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条 &127;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的自行设计和研制,应符合下列条件:

1.自行设计和研制尚未生产,有利于提高学生实验能力,教学效果良好的;

2.已有设计资料或样机,由实验室完全仿造,费用低于市场价1/3以上,且质量、性能优于同类产品的;

3.对仪器设备进行性能、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的重大改进,使之功能扩展,性能提高的。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自制设备的主管单位。&127;负责实验室自制设备的审核和管理。

第五条 对第三条第1、3项,可列作教学仪器设备研究项目,教学仪器设备研究项目的申请立项,还需要经科技处审核。

第六条 自制设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填写《自制设备申请书》,经学院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执行;1万元(含)以上单台自制设备,或总价在2万元(含)以上批量自制设备,须报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七条 凡申请自制批量仪器设备,&127;数量超过5台的,应先行制作样机,经实际使用72小时后,各项技术指标都能达到设计要求,并有明显经济效益,方可批量自制。

第八条 学院应按照《自制设备申请书》&127;规定的内容,组织好专家对设备自制的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证,做好利用率估算,并落实制作人员。

第九条 自制设备要做好进度预计,&127;应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因故需要延长制作时间的,必须书面说明情况,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延长制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需要其他单位或个人协作的项目,&127;双方必须就分工,责任以及成果分享等方面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推翻协议。由崐于工作、人事等变动,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由所在学院另行指派人员接替完成。

第十一条 自制设备完成后,&127;要报学院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投入试用期,&127;须经120以上小时试用,并做好试用记录,性能稳定的,方可申请技术鉴定、填写《自制设备技术鉴定书》。

第十二条 自制设备的鉴定工作,&127;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造价5仟元以下的设备,也可委托主管学院组织鉴定;列作教学仪器设备研究项目的,由科技处组织鉴定,课题成果等同于科研横向开发项目。设备鉴定合格后,按参照价格办理固定资产的入帐手续,并做好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经努力完不成原定的自制设备计划,&127;必须详细写明原因、结论,经学院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方可撤消项目。

第十四条 自制设备经费,&127;可由学校专项补贴,学院、实验室配套,或学院自行筹集等多渠道方式解决。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自制设备经技术鉴定通过后的成果,&127;按照以下办法实施奖励:

1.自制设备的成果或成绩,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年终考评的一项依据。

2.自制设备奖金,原则上按其造价每4万元补贴一个编制核算,补贴编制由学院付给。

第十六条 随意推翻协议或其他失职行为而使自制设备半途而废,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自制设备的奖惩工作,&127;由设备处、人事处、科技处、计财处和所在学院联合组成评估小组评议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27;原《浙江工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研究项目及自制设备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