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低值耐用物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低值耐用品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低值耐用物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材料范围,单价在800元以下(一般行政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下),使用期在一年以上且能独立使用的物品。
二、各部门需要购置低值耐用品的,按以下办法处理,列入规划项目内的,按现行项目费管理方法执行;未列项目的,则由各部门领导批准;属省控物资和校控物资,还需按规定办理专控手续。
三、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必须由学校批准的实验室正式建制等基层单位负责,不论何人、何种渠道、何种经费购置的低值耐用品,都要归入相应的实验室,对不能归口的,由院、部办公室负责。按照学校统一的帐本登记入帐。
四、对新购置的低值耐用品,单价在200-800之间(一般行政设备单价在200-500之间),不包括800元(500元),由用户单位验收合格后,填写“浙江工业大学低值耐用品增值单”,并经部门物资管理员签名,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加盖低值耐用品专用章和登入总帐,财务部门方可报销,用户单位应及时记入分户帐。
五、对原是固定资产现转为低值耐用物品的,要以原卡片为据,参照第四条规定转入校低值耐用品总帐和院、部实验室分户帐。
六、低值耐用品的报废、报损,由使用单位提出,各院、部、处主管领导审核,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才能销帐。报废、报损物品的残骸,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回收,不能擅自处理。
七、低值耐用品校内调拨,需经调入、调出单位负责人同意,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理办理调拨和帐务转移手续;校外调拨,事先必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
八、各单位如撤销、并转,要及时做好帐目和实物的核对,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转帐。
九、使用单位每年至少清点一次,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十、调离学校或校内工作调动的教职工,院、部、处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的物资管理员签章后,方可办理离校离岗手续。
十一、提倡勤俭办校,艰苦奋斗的精神,自觉地管好、用好低值耐用品,反对铺张浪费,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要进行教育,对随意损坏、丢失低值耐用品的,要按学校规定的赔偿制度赔偿,严禁将公物变相占为己有。
十二、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实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三、本办法解释权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浙工大校办(1998)7号 1998.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