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实验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中一项重要的实践性工程教学环节,加强实验教学是提高现代高等工程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根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解决工程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应当不断吸收当代工程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深化实验教学体系改革,实行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
第十一条
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做好教案和仪器设备、材料的准备工作。对新上岗的实验指导教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并经实验室主任认可后才能上岗;对新开设的实验则要求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试做成功后才能对学生开出实验。第十二条
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实验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实行一人一组和二人一组进行实验,某些实验不能一人(或二人)一组完成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要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有条件的实验室应逐步转变为面向学生的开放型实验室。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法的研究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的探讨,并做好教研活动记录。第十四条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指导教师应检查学生预习情况,没有按规定进行预习的学生不允许做实验。第十六条
实验时,学生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实验指导教师应随时指导学生进行正确操作,注意审查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纠正或重做;学生要认真操作实验并做好记录;完毕后按要求整理现场,经实验室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凡违章及其它因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私拿公物者,应进行批评教育且照章赔偿,直至追查处分。第十七条
学生要及时完成实验报告;教师应及时签阅原始数据并全部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并令其重做。第十八条
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事先请假事后补做。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补做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安排,否则该次成绩按零分记录。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检查是为了全面了解实验教学质量,及时解决实验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教学方法改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学院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要进行一次期中教学质量检查,并将书面总结检查情况,交教务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学校将组织有关专家对部分实验室进行抽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统一规定实验成绩的合理评定方法,实验指导教师要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成绩按照《实验教学大纲》中所规定的考核办法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教务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浙工大教(1998)36号、浙工大备(1998)6号 1998.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