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长统一负责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简称设备处,下同)组织实施,定期进行使用效益的综合评价、监督,实现管理科学化。学校要加强制度、政策上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各院部要加强具体管理。

第三条 学校教学和科研用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各院、部领导必须高度重视,配备专业结构、年龄参差合理的教师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是:

  1. 国家科委统管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见附件)
  2. 凡单价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含五万元)的仪器设备;
  3. 单台()价格不足五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人民币五万元的仪器设备;
  4. 单价不足人民币五万元,但属于学校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配置以实验室建设规划和重点学科规划为主要依据,做到全校统筹计划,合理布局,克服不必要的重复购置。购置前,必须有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主要内容为:

  1. 工作任务的紧迫性、必要性,有足够的工作量和较高的利用率;
  2. 各类工作人员(包括专职教师、研究人员、操作、维护保养,管理人员等)的配备;
  3. 安装使用的用房及环境和各项辅助、后勤实施条件;
  4. 辅助配套的主机、零配件、附件及经费(包括运行费、软件资料费、更新费、培训费、维修费等)可靠来源和落实情况;
  5. “专管共用”、“协作共用”或联网使用的实施方案;
  6. 符合我国工业发展与保护民族工业政策的说明;
  7. 投资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8. 选型论证。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前,应向市场和用户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力争使购入的仪器设备达到技术上先进、稳定、耐用,避免买质次价高的产品。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由申请单位详细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请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经院长、部主任签字,用科研经费还需经科研处处长签字后,送设备处审批。单价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由设备处组织相关学科高级职务的教师和专家与科研、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进行论证、评议;单价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可由院、部报组织论证、评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论证、评仪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采购,由设备处和校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实施,对于国外订货,申请单位还要说明理由,认真填写中、外文订货物资品名、规格、数量,做到项目齐全、准确无误。如因粗心大意,错填,错订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和损失大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学校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各实验室要切实做好使用登记,每学期末向学校报告使用、管理的情况,学校按照省教委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报送有关数据的软盘和统计报表。

 

  1. 技术管理

 

第十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任务要求的技术指标,使之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贯彻对引进仪器设备的消化、改造、创新的方针。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退赔工作是保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质量和正常运行的关键。对验收、安装、调试、退赔等工作规定如下:

() 建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由主管院部负责组织教授、工程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设备主管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明确验收、调试任务,加强领导。

(二)仪器设备到货前,验收小组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设计周密的验收方案,阅读消化技术资料,进行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准备好试验题目、检测仪器、试样、场地、环境及水、电、气、地线、专用工具等。

(三)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与技术验收制度。到货后,应当及时开箱依据合同规定和装箱单进行清点检验,并观察外表有无锈蚀、受潮、霉变等。安装调试后,进行技术验收时应当严格按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功能,并考核仪器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四)验收结束后,要详细填写验收报告及履历书,并附检验原始记录和图表。凡数量和质量有问题时,应在退赔期内,办理补充、退换、索赔事宜。若是进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三分之二的时间内,由学校向商检部门申请出证,及时办理索赔事宜。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专管共用”、实行“中心化管理”,定室存放、定人操作和维护。使用单位要制定管理、使用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人员的水平及素质决定了仪器设备的使用水平和效益,不同档次的仪器设备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并要事先进行技术培训与考核,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名单,需报设备处备案。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参照《浙江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技术资料归档管理办法》条文执行。档案内容要包括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从可行性论证购置、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保养、调动借用、事故处理,直到报废整个寿命周期记录和原始资料,并即时存入校档案室。精密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使用运行、维护修理日志及其它记录制度,设备处应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十五条 定期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修复,不准擅自拆改或解体。确因技术改造、开发新功能、研制新产品等需要时,应事先按照各级管理权限范围,经主管部门组织专门论证,履行审批手续,并组织技术改造成果鉴定。否则,按损坏论处。

第十六条 要充分重视和落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各院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有关人员的维修和保养能力,应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与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或损坏时,应立即停用,采取措施防止扩大,保护好现场,从速报告院部和设备处,查清原因、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校外。特殊情况要有本单位专管人员负责前去指导、操作,并保证按期归还的条件下,经设备处审查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外借。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管理的目的是达到投资最少,效益最高的目标。要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从购置到报废一生的技术寿命逐台进行经济分析,以求得最佳效益。

第二十条 购入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当实行“专管共用”、“中心化管理”,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还要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共用”。各院、部要加强协作共用的领导,学校要加强检查、督促。

第二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校内协作只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维护管理费和材料消耗费等应得到的补偿。校外协作的收费应包括折旧费、消耗费、测试费、维修费、管理费、劳务费等,其中收取的折旧费纳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基金,专用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二十二条 各院、部要积极支持、鼓励教师争取社会企事业单位投资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但无论何种经费购置的及何种原因造成的闲置3年(含)以上不用,或连续3年(含)以上利用率很低(年平均400机时以下)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学校和院部有权及时调到其它合适的实验室使用或由设备处提出意见,学校按闲置物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各院、部要设置专项运行费,并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有偿占用,使其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 确因超过使用年限,技术落后、损坏、维修、运行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及时报废,收回残值纳入学校设备维修和物资清理专项经费,报废工作按学校报废、报损物资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调出校外和折价处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纳入学校设备维修费,不得转作预算外收入。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专职(兼职)使用和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责任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考核和评估的主要内容:

  1. 可行性报告是否属实;
  2. 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项工作中机时利用率;
  3. 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包括培训人员);
  4. 取得科研成果及其理论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
  5. 原有功能的利用率和新功能开发的项目数;
  6. 完好率、自修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
  7. 操作规程和各种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8. 技术档案的建立和完整情况;
  9. 原材料、原器材、配件和附件的管理情况;
  10. 维修、保养、安全、清洁卫生等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考核工作,年终由各院、部根据上述考核内容,自行组织检查和考核,然后由学校组织检查评估。

第二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协作共用,培训人员、社会服务等项工作中,经考核评比,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由学校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经费由学校奖励基金中支付。对于在上述各项工作中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要分析原因,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和责任,给予经济和行政的处罚。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工学院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设备处。

附件:国家科委统管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1. 透射(扫描)式电子显微镜
    2. 电子探针
    3. 离子探针
    4. 质谱仪
    5. 各种联用仪
    6. X光荧光光谱仪
    7. X射线衍射仪
    8. 红外分光光度计
    9. 紫外分光光度计
    10.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1. 光电直读光谱仪
    12. 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13. 荧光分光光度计
    14. 核磁共振波谱仪
    15. 气相色谱仪(层析仪)
    16. 顺磁共振波谱仪
    17. 液相色谱仪
    18. 氨基酸分析仪
    19. 电子能谱仪
    20. 差热天平
    21. 差热分析仪
    22. 超速离心机(每分钟4万转以上)
    23. 图象分析仪

 

[浙工大校办(199821 1998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