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为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工作任务完成,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维修,是指供给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基建、行政、后勤等使用,并在学校资产部门和学校批准的正式建制单位入帐,办理固定资产手续的仪器、仪表、设备、设施包括自制教学仪器设备和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应当贯彻勤俭节约、修旧利废、自修为主、外修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修理、使用和保管人员的作用,及时做好维修仪器设备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经常性的完好可用状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建立校、院(校区、部、馆、处、所、中心、公司、厂,下同)二级维修管理体制。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审定、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学院主要负责具体维修工作。
第三条
一般仪器设备建立校、院、室三级维修管理体制,执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校级由校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检查评比工作;院级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审定、协调、监督;实验室主任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维修工作。
第四条 仪器设备购置,应当安排维修专项经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在实验室建设项目预留经费中开支;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在学院自主理财经费中开支。
第五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用,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故障(损坏)扩大。实验室主任要实地查明原因,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如属人为故障应当立即向校资产管理部门和学院报告,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后,应将其维修保养、校验要点记入维修本或随机文件中,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并在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结束后三日内向学院报送维修的有关资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含外修的记载情况,还应在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结束后七日内向校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立健全经常性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各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技术维护保养和安全工作,注重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技术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确保完成年度使用机时任务。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维修和保养;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专业技术工作,应指定确有专长和专业知识的实验技术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与技术管理工作,其他人员未经实验室主任准许不得擅自检修仪器设备;各单位要通过业余教育、自学和专业培训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要重视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各单位要组织技术力量有计划地对陈旧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之重新发挥作用。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应当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拟改仪器设备的技术、效益和经济合理性论证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实施奖惩制度。仪器设备的维修完好率,要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内容之一的依据。校资产管理部门一般每学年进行仪器设备维修年度工作考核一次,学院一般每学期进行仪器设备维修学期工作考核一次,对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自修率高、完好率高、利用率高、综合效益好的单位和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招致损失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或处罚;对连续三年不能充分发挥使用效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学校将收回另行分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13日学校制定的《浙江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工业大学一般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