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处文件 [浙工大备(2000)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报废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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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报废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等任务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浙工大《加强物资工作的暂行办法》、《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属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1. 确因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已经损坏,其技术性能大幅度下降,不能正常使用,且无修复价值的;
  2. 确因技术落后、耗能大、运行费用过高的;
  3. 因损坏严重、无零配件无法修复或维护维修费用过高,超过其本身时价三分之一的;
  4. 上级设备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的淘汰产品。

二、申请报废的程序:

   1.由使用单位提交报废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设备报废单”注明报废理由,经实验室主任和主管院长审核后,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定期汇总,并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请主管校长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或备案;

   4。省教育厅批复下达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批准的报废仪器设备组织统一回收处理,并注销帐册。

三、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权限:

  1. 教科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下、行政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由各院部、处负责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请学校领导审批。

     2.教科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含)以上、行政设备单价在500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后,报请省教育厅审批。

     3.单件价值在一万元(含)以上的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应一件一报一表,并由省教育厅转报有关部门审批。

四、任何部门、单位都无权擅自处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已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留用,确需拆卸留用零部件的,应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五、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规定上交学校财务。

六、报废手续,每年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集中办理两次,一般安排在4月中旬和10月中旬。

2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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