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处文件-浙工大备字(20006

关于开展全校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校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进一步摸清学校“家底”,根据浙工大综(200034号文《关于开展学校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学校决定对教学、科研单位与机关行政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特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清查对象、范围

全校教学、科研单位与行政机关各部门。资产清查起点:单价在200元(含)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统一规定20001031日为财产清查盘点时间。

二、清查要求

(一)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领导要负责指导和协调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资产管理员要集中精力和时间做好本部门的物资清查及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核查阶段的各项任务。

(二) 清查工作应当按照学校物资管理的要求,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认真核对,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并以此做为契机,严格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做好学校资产管理工作。

(三)对帐物核对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部门在帐物核对时,要按设备处计算机帐单中新的“仪器设备编号”重新贴上固定资产标签:教学、科研单位: 800/台件(含)以上,行政机关: 500/台件(含)以上的固定资产粘贴红标签;教学、科研单位: 800/台件以下,行政机关: 500/台件以下的低值耐用品粘贴绿标签。红、绿标签由设备处统一提供。

(五)经核查帐物相符后,要求建立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的帐册,帐册统一由设备处提供,有条件的部门、单位可采用计算机管理,对原有的设备卡片及编号要继续留用备查。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1115日-1125日)

按设备处下发给各财产使用部门的财产明细帐,由单位自行组织清查,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做到帐物相符。

(二)核查阶段:(1126日-2001110日)

各财产使用部门经过自查对有疑问的财产设备,由各部门财产保管员随带帐册到设备处核对(具体时间安排见附表12)。对资产清查出的各项财产盘盈(含帐外资产)、各类资产损失等进行核实,分析原因,经设备处审核后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作帐务处理。

(三)检查阶段: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由校财产管理部门组织对各部门的财产清查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不合格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四)总结阶段:具体时间另订。

设备处对各部门的财产清查情况进行汇总上报,整章建制。

20001110

主题词:资产清查 通知

附表1      行政机关核查时间安排

单    位

所属使用部门个数 

时间安排

校 办

1

12-3

教务处

1

14日上午

科技处、研究生部

2

14日下午

人事处、财务处

2

15日上午/下午

设备处、学生处、保卫处

3

1月8日

基建房产处、组织部

3

19日上午/下午

团委、外事处

2

110日上午

离退休、高教、产后办

3

110日下午

宣传部、审计监察处、工会

3

1月11日上午

/工会11日下午

附表2    教学、科研单位核查时间安排

所属使用部门个数

   时间安排

理学院、外语学院

4

1127上午

生物环境学院

6

1127日下午

机电学院

14

 1128-30

化工学院

15

 1214-6

建工学院

6

127

经贸学院

4

 128日上午

体军部

4

128日下午

信息学院

16

 1211-14

师范学院

5

1215

法学院

1

 1218上午

人文艺术学院

1

1218上午

图书馆

1

1219

成教学院

1

1220日上午

电教中心

1

 1220日下午

 注:各部门实验秘书应根据本表合理安排好本部门到设备处核查时间,对逾期未

完成的单位,补查时间另行安排,不能挤占排序的下个单位核查时间。

 

附表3 仪器设备有物无帐登记表

仪器

编号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单价

数量

总价

购置

日期

出厂

日期

厂 家

领用人

经办人:

登记日期: